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宏晟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寶鑾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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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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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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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晟消防企業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淡天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2月25日 │10,778元 │UA0000000 │ │
│ │司許寶鑾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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