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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代 理 人 辛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5張,因失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廖錦鍾 │玉山商業銀行佳里分│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15日 │20,124元 │BA0000000 │ │ │ │ │行 │司 │ │ │ │ │ ├──┼─────────┼─────────┼─────────┼───────┼─────────┼────────┼──┤ │002 │陳徐春香 │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21,950元 │BA0000000 │ │ │ │ │行 │司 │ │ │ │ │ ├──┼─────────┼─────────┼─────────┼───────┼─────────┼────────┼──┤ │003 │陳建志 │臺南市西港區農會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40,919元 │FA0000000 │ │ │ │ │ │司 │ │ │ │ │ ├──┼─────────┼─────────┼─────────┼───────┼─────────┼────────┼──┤ │004 │張碧鈴 │南市區漁會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1月30日 │11,881元 │FA0000000 │ │ │ │ │ │司 │ │ │ │ │ ├──┼─────────┼─────────┼─────────┼───────┼─────────┼────────┼──┤ │005 │施俊銘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102年12月31日 │23,190元 │NN0000000 │ │ │ │ │永康分行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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