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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百方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佰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17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17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臺灣土地銀行東│臺灣土地銀行│私立輔仁大學│101年10月5日│15,000元 │0000000 │ │ │臺南分行梁鴻容│東臺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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