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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南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葉玉葉 代 理  人 柯信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1 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17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6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 │001 │南岱實業有限│第一商業銀│102年11月10日 │300,000元 │0000000 │ │ │公司柯葉玉葉│行大灣分行│ │ │ │ ├──┼──────┼─────┼───────┼─────┼────┤ │002 │南岱實業有限│第一商業銀│102年11月10日 │300,000元 │0000000 │ │ │公司柯葉玉葉│行大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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