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驛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
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34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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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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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台南區天│合作金庫商│驛錩企業有│民國102年 │248,451元 │NG0000000 │
│ │然氣股份有│業銀行北新│限公司 │11月30日 │ │ │
│ │限公司高育│營分行 │ │ │ │ │
│ │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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