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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蕊 代 理 人 黃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3年1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4日屆滿,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再謙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103年1月16日 │74,330元 │KD0000000 │ │ │ │司陳文博 │分行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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