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奇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裕煒
代 理 人 王俊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因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
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5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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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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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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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添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奇高電子股│102年11月10日 │196,875元 │ER0000000 │
│ │限公司林銀和 │延平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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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富添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奇高電子股│102年12月10日 │544,740元 │ER0000000 │
│ │限公司林銀和 │延平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
│003 │陳慶銘 │中國信託商業│奇高電子股│102年12月10日 │87,675元 │CC0000000 │
│ │ │銀行永康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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