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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李彤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告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6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0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立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 │1 │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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