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嚴之揚
代 理 人 陳志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1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
核與本院
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月15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5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1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2│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3│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4│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5│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6│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7│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8│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09│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0│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