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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李及時 代 理 人 曾元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 不慎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 字第6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1月8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7月8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2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李及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善│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102年9月30日 │ 2,750元 │0000000 │ │ │ │化分行 │司 │ │ │ │ ├──┼───┼─────────┼─────────┼───────┼─────┼────┤ │002 │李及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善│北極光實業有限公司│102年10月31日 │ 4,140元 │0000000 │ │ │ │化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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