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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榭克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榭克絲有限公司莊勝│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英傑欣業有限公司 │103年2月17日 │1,353,075元 │KD0000000 │ │ │ │雄 │分行 │ │ │ │ │ │ ├──┼─────────┼─────────┼─────────┼───────┼─────────┼────────┼──┤ │002 │榭克絲有限公司莊勝│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英傑欣業有限公司 │103年3月11日 │1,300,000元 │KD0000000 │ │ │ │雄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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