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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龔貞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6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6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12月 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詠勗股份有限公司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102年3月31日 │75,720元 │AA0000000 │ │ │ │文榮 │德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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