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仁
代 理 人 蔡瓊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3年2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3年2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3年8月
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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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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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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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歐雅衛浴精│土地銀行│超鋁金屬工業│103年1月18日│44,611元│EA0000000 │
│ │品社薛博仁│安平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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