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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捷崴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緯 代 理 人 李月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0月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2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同年8月1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6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捷崴眼鏡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永康分│裕騰實業廠 │103年2月5日 │11,361元 │0000000 │ │ │ │江建緯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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