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禾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立瑛
代 理 人 徐敏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
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9號
公示催告在案,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3 月4 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同年9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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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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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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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傑松機械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禾廣企業股│102 年12月15日│418,950元 │CS0000000 │
│ │限公司王圳義 │台南科學園區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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