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承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進雄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
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2年11月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
,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3年6月13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
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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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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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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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化粧品企業股│彰化商業銀行│承瑋科技企│102年9月30日│27,531元│DR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柯山本│西台南分行 │業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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