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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展毅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3年1月24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 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3月8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9月9日屆滿(末日為同年9月8日適 逢國定假日,以次日代之),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 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4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詠昇電機工業股份│臺灣中小企業│展毅自動控│103年2月28日│ 11,790元 │AB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森池 │銀行安平分行│制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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