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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岳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岳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 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 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3年9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 該支票,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7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豐信電機有限公司洪│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岳志企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3日 │86,565元 │AI0000000 │ │ │ │麗美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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