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凱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俊雄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臺南市○○區○○里000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
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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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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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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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凱田實業有限公司邱│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103年4月30日 │245,000元 │DA0000000 │ │
│ │俊雄 │行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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