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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坤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連凱 訴訟代理人 蘇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於 103年6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3年6月13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 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 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 於103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0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 ├──┼─────┼─────┼─────┼──────┼──────┼─────┤ │1 │百永裕實業│臺灣土地銀│坤駿實業有│103年2月10日│10萬4,616元 │BTA0000000│ │ │廠張旭鋒 │行永康分行│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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