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坤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連凱
訴訟代理人 蘇卉庭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公示催告,並於
103年6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
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3年6月13日刊登新聞紙,
業據聲請
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
可佐,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
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
於103年12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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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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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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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永裕實業│臺灣土地銀│坤駿實業有│103年2月10日│10萬4,616元 │BTA0000000│
│ │廠張旭鋒 │行永康分行│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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