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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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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永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 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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