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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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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永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隆 代 理 人 陳麒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3年5月5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 第3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7月2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5日屆滿(末日為104年1月2日 適逢國定假日,順延三日),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 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1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陳尚宜│花旗(台灣)商業│103年6月30日│33,100元│0000000 │ │ │ │銀行仁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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