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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吉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珍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2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怡發有限公司楊景堯│臺灣銀行台南分行 │吉盛通運股份有限公│102年12月31日 │233,740元 │AH0000000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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