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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仁泰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8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8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3年2月7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源上機械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仁泰機器股份有限│102年9月10日│122,576元 │BA0000000 │ │ │公司黄創勵 │永康分行 │公司 │ │ │ │ ├──┼────────┼──────┼────────┼──────┼─────────┼─────┤ │002 │順昌機械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安南│仁泰機器股份有限│102年6月30日│11,166元 │FE0000000 │ │ │楊淑芬 │分行 │公司 │ │ │ │ ├──┼────────┼──────┼────────┼──────┼─────────┼─────┤ │003 │德茂機械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仁泰機器股份有限│102年8月27日│13,020元 │GD0000000 │ │ │司李寶電 │新營分行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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