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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李佳恩即明仁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明仁企業社李佳恩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102年7月31日 │75,000元 │BA0000000 │ │ │ │ │行 │司 │ │ │ │ │ ├──┼─────────┼─────────┼─────────┼───────┼─────────┼────────┼──┤ │002 │明仁企業社李佳恩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慶泰空調電機行 │102年7月31日 │20,000元 │BA0000000 │ │ │ │ │行 │ │ │ │ │ │ ├──┼─────────┼─────────┼─────────┼───────┼─────────┼────────┼──┤ │003 │明仁企業社李佳恩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展榮清潔有限公司 │102年7月31日 │49,920元 │BA0000000 │ │ │ │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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