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台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瑞昌
代 理 人 陳南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於民
國102年6月5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為此
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
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2年8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7日屆滿(末日為103年2月15
日
適逢星期六假日,以再次日代之),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華廣匯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台力貿易股│102年5月26日│84,000元│GD0000000 │
│ │有限公司王名憲│行麻豆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