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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竣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 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 102年6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2年6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2年12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竣嶧實業有限│第一商業銀│102年5月11日│50,000元 │EB0000000 │ │ │公司劉建輝 │行大灣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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