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郭峻男即峻源精密五金企業社
訴訟
代理人 郭妤婕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8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0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2年8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
無訛。
是以,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3年2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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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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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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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仁合精密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102年8月5日 │32,596元 │HD0000000 │
│ │許國昆 │行安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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