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敏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紀暢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
聲請
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劦鎰螺絲有│京城商業銀│敏尚企業有│民國102年8│29,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吳尚│行關廟分行│限公司 │月31日 │ │ │
│ │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