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事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38號 異 議 人 唐乙仁 相 對 人 崑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蘇炎坤 相 對 人 勝利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威 相 對 人 南台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列當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 民國104年6月15日104年度司促字第600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 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 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 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 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6月15日以104年度司促字第6008號 民事裁定駁回暘月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暘月公司)支付命令 核發之聲請事件,於104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異議人於104年6月18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 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就司法事 務官所為之裁定,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觀裁定理由,第3點提出異議;營業秘 密的妨礙可追究到職務為專業經理人,也就是說專業經理人 有妨礙秘密事件發生,即不得從事金融相關業務,在評比紀 錄中會被紀錄;以避免跳槽現場發生時,同一事件再度發生 。專利權追究,不限區域,有限年限追索,因涉及第三人專 利及著作權,需要提出異議,撰寫人為發現者。驗證成果已 於西元2015年6月15日該週於西方政壇報導。 三、本件係暘月公司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該聲請狀上雖記載 異議人為代理人,然異議人並無以自身名義提出異議之權利 。經查,觀諸本件之異議狀,聲請人、具狀人及撰寫人均係 異議人,其上亦無暘月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故顯非 以暘月公司之名義提出本件異議,自無由對本院104年度司 促字第6008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至明。綜上,異議人既無就 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權利,故其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