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38號
異 議 人 唐乙仁
相 對 人 崑山科技大學
法定
代理人 蘇炎坤
相 對 人 勝利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威
相 對 人 南台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列
當事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
民國104年6月15日104年度司促字第600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
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
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
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
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6月15日以104年度司促字第6008號
民事裁定駁回暘月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暘月公司)支付命令
核發之聲請事件,於104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
稽。異議人於104年6月18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
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就司法事
務官所為之裁定,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先予敘明。
二、
本件異議意旨
略以:觀裁定理由,第3點提出異議;營業秘
密的妨礙可追究到職務為專業經理人,也就是說專業經理人
有妨礙秘密事件發生,即不得從事金融相關業務,在評比紀
錄中會被紀錄;以避免跳槽現場發生時,
同一事件再度發生
。專利權追究,不限區域,有限年限追索,因涉及
第三人專
利及著作權,需要提出異議,撰寫人為發現者。驗證成果已
於西元2015年6月15日該週於西方政壇報導。
三、本件係暘月公司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該
聲請狀上雖記載
異議人為代理人,然異議人並無以自身名義提出異議之權利
。
經查,
觀諸本件之異議狀,
聲請人、具狀人及撰寫人均係
異議人,其上亦無暘月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故顯
非
以暘月公司之名義提出本件異議,自無由對本院104年度司
促字第6008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至明。綜上,異議人既無就
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權利,故其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