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文雄
以上
上訴人與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保險字第9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8,652,20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台幣130,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