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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保險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雄 以上上訴人與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保險字第9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8,652,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30,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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