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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蔡嘉隆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宏勝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涵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105年12月15日前以書狀提出其所請求分娩費、生育補 助費之定義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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