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黃照化
訴訟
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被 告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5年7月25日前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原告主張
被告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
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具體陳明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及過失情
節各為何。㈡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