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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姜麗蘋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許博傑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誠泰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後雖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8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惟查原告又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新臺幣2,194,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600元,尚不足新臺幣15,18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該不足之新臺幣15,18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之聲明擴張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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