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姜麗蘋
訴訟
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許博傑律師
以上原告與
被告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誠泰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後雖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8日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
惟查原告又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
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2,194,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600元,尚不足新臺幣15,18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該不足之新臺幣15,180元,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之聲明擴張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