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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士銘 被上訴人  江萬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年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94,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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