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士銘
被
上訴人 江萬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年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94,53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