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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力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劉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源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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