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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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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利百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佳 美公司)已於民國103年4月21日解散,經報請經濟部以府經 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然依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於103年11月19日嘉院國103年度司執助吉字第552 號函之意旨,名佳美公司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均已辭任董事 及監察人之職務,而不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定清算人。 聲請人為名佳美公司之債權人因此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 之規定,聲請選任具有清算人資格之律師為清算人等語。 二、查:曹繡圖即又新實業社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名 佳美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04年4月13日以103年度司 字第36號裁定選派林瑞成律師(送達地址:臺南市○區○○ 路○○○號成功大廈4樓之5)為名佳美公司之清算人,有該裁 定在卷可稽,名佳美公司現既已有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務,則 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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