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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48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87號 債 權 人 興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紳 債 務 人 劉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其與債務人間約定   之清償日為民國104年4月27日,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於該日   之翌日即104年4月28日起,始需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   得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   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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