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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62號 債 權 人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香貿易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 ○區○○路○○巷○○號」,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 在臺北市士林區,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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