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43號
債 權 人 展佑光學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永昌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亞鈿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依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
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
○區○○街○號8樓」,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
臺北市,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固另提出法院
拍賣公告影本,陳稱其於
聲請狀陳報之「臺
南市○○區○○○路○○號」該址建物既係債務人所有,故該
址確為債務人公司實際廠址等語,然自前開資料以觀,並無
法釋明債務人確有於本院轄區設址營業之事實,是債權人之
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主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