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
債 權 人 雙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靜美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俊田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20萬
元未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未能提出
與債務人間存有任何契約關係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本院
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借據
及匯款單據等件過院。而查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1日提出存摺
存款歷史明細查詢,主張其確依債務人指示將借款120萬元
匯入
第三人林素枝、竣田企業有限公司於台灣銀行南科分行
之帳戶等語,然審酌
前揭文件,僅足說明第三人林素枝及竣
田企業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有資金往來之事實,尚無法釋明債
權人確與債務人有借款關係存在,且因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
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本件債權人無法提出與債務人李俊
田存有任何契約關係之書面證明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故
債權人以之為債務人,
於法不合,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