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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3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 債 權 人 雙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俊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20萬 元未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未能提出 與債務人間存有任何契約關係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本院 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借據 及匯款單據等件過院。而查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1日提出存摺 存款歷史明細查詢,主張其確依債務人指示將借款120萬元 匯入第三人林素枝、竣田企業有限公司於台灣銀行南科分行 之帳戶等語,然審酌前揭文件,僅足說明第三人林素枝及竣 田企業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有資金往來之事實,尚無法釋明債 權人確與債務人有借款關係存在,且因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 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本件債權人無法提出與債務人李俊 田存有任何契約關係之書面證明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故 債權人以之為債務人,於法不合,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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