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98號
債 權 人 河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陳裕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吳碧玉即信偉眼鏡實業社、賴正文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
為何人,經於民國104年8月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
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5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
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
訴訟
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