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
債 權 人 昕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崑茂
債 務 人 統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竇國誠
人
一、債務人統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
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統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統冠公司)向其採購貨物積欠貨款為由,請求債務人統
冠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竇國誠
連帶給付貨款。
惟依債權人提出
之領據、統一發票、磅單等件以觀,本件貨物
買賣契約之
當
事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統冠公司,債務人竇國誠雖為統冠公
司之代表人,惟與統冠公司於
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
非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
無庸就該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
與統冠公司負連帶責任。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
其對債務人竇國誠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
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