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74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 債 權 人 昕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茂 債 務 人 統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竇國誠 人 一、債務人統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   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統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統冠公司)向其採購貨物積欠貨款為由,請求債務人統   冠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竇國誠連帶給付貨款。惟依債權人提出   之領據、統一發票、磅單等件以觀,本件貨物買賣契約之當   事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統冠公司,債務人竇國誠雖為統冠公   司之代表人,惟與統冠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   非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無庸就該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   與統冠公司負連帶責任。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   其對債務人竇國誠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   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