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13號
債 權 人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芬蘭
債 務 人 鍑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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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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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
│ │ │(新 臺 幣)│ │ │(即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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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鍑鑫機械工│708,023元 │0000000 │104年1月31日│104年2月2日 │
│ │程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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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鍑鑫機械工│731,735元 │0000000 │104年1月31日│104年2月2日 │
│ │程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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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鍑鑫機械工│1,009,900元 │0000000 │104年3月20日│104年3月20日│
│ │程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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