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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0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63號 債 權 人 典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祥晃 債 權 人 圳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櫻 債 權 人 德華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櫻 債 權 人 迦南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王貴美 上列四人共同 訟代理人 謝祥晃 債 務 人 李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典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拾萬   肆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圳億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   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華聯合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零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迦南聯合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   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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