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78號
債 權 人 大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莊記代
債 務 人 謝易洆即東方紅休閒事業(
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
所載。另按獨資商號雖無從認
其為
非法人團體,而無
當事人能力,但該商號與其負責人既
屬一體,而債權人於其
聲請狀雖列獨資商號為債務人,然亦
列其負責人為該商號
法定代理人,則僅需改列該負責人為當
事人,即不生無當事人能力之問題(最高法院43年
台上字第
601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
本件債權人係列東方紅休閒事
業為債務人,並列其負責人謝易洆為法定代理人,
惟依經濟
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東方紅休閒事業
乃謝易洆開
設之獨資商號,
爰依前開說明,更正債務人為「謝易洆即東
方紅休閒事業」,
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