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陳國良
債 務 人 北訓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婉華
人
債 務 人 周明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
肆元②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
②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一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
日②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