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47號
債 權 人 展榮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麗菊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故本院於民國104年12
月22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該通知並已於同月28日寄存於債權人公司所在地之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鹽埕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
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後,僅具狀稱因其不知債務人之戶籍地
址,向戶政機關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之戶籍資料,然並未再
提出債務人之任何相關資料,而確定債務人之身分,本為債
權人聲請時應負之協力義務,又欠缺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
時,法院亦無從僅依債務人姓名即查得其年籍資料。債權人
既無法補正,而致本院無法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
訴訟
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