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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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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8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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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47號 債 權 人 展榮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麗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故本院於民國104年12 月22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該通知並已於同月28日寄存於債權人公司所在地之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鹽埕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後,僅具狀稱因其不知債務人之戶籍地 址,向戶政機關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之戶籍資料,然並未再 提出債務人之任何相關資料,而確定債務人之身分,本為債 權人聲請時應負之協力義務,又欠缺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 時,法院亦無從僅依債務人姓名即查得其年籍資料。債權人 既無法補正,而致本院無法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 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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