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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4號 債 權 人 順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誠 債 務 人 鼎好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瑞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元②   貳拾柒萬玖仟玖佰陸拾元③玖拾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④柒   拾肆萬柒仟貳佰零壹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六②百分之六③百分之五④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   項①、②筆所示債權金額之貨款未償,債務人並分別簽立面   額為247,950元、279,960元,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3年11月8   日、103年12月6日之支票二紙,以為清償。詎上開票據經屆   期提示後,竟遭付款銀行拒絕付款而退票,有債權人提出之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在卷可佐,是債權人主張就如本   支付命令第一項第①、②筆債權金額,依票據關係請求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又債權人固主張債務人另積欠   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第③、④筆債權金額之貨款未償,同時   請求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等,惟其陳述除提出對帳明細表影   本為據,再未能提出本票或支票等件為憑,亦無其他關於遲   延利息約定之證明文件,是關於本支付命令第一項第③、④   筆債權,債權人請求之利息自不得依票據關係以年息6%計算   ,而僅得依法定利率以年息5%計之,是債權人超過此部分之   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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