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4號
債 權 人 順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志誠
債 務 人 鼎好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瑞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元②
貳拾柒萬玖仟玖佰陸拾元③玖拾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④柒
拾肆萬柒仟貳佰零壹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①百分之六②百分之六③百分之五④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應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
項①、②筆所示債權金額之貨款未償,債務人並分別簽立面
額為247,950元、279,960元,
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3年11月8
日、103年12月6日之支票二紙,以為清償。
詎上開票據經屆
期提示後,竟遭付款銀行拒絕付款而
退票,有債權人提出之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在卷
可佐,是債權人主張就如本
支付命令第一項第①、②筆債權金額,依票據關係請求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又債權人固主張債務人另積欠
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第③、④筆債權金額之貨款未償,同時
請求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等,
惟其陳述除提出對帳明細表影
本為據,再未能提出
本票或支票等件為憑,亦無其他關於遲
延利息約定之證明文件,是關於本支付命令第一項第③、④
筆債權,債權人請求之利息自不得依票據關係以年息6%計算
,而僅得依法定利率以年息5%計之,是債權人超過此部分之
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