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凱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正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0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900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
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