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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7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凱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正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0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900元正,經催繳,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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